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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打死挑衅者获刑9年 法庭上发问:当时该怎么办(2)

发布时间:2022-10-07 19:49   来源:未知    作者:qingtian

所以,公诉人在二审时指出,王浪的行为有防卫性质,但超过了必要限度,应为防卫过当。一审量刑过重。

王浪:我是不是得先让他拿酒瓶打伤才能还手?

对于王浪的防卫是否“过当”,焦点在于李雷左手对王浪的“推搡”和右手举起酒瓶的动作,正是这个动作引发了后来王浪的防卫行为。

辩护人认为李雷的左手并非“推搡”,而是“掐捏”王浪脖子,使王浪产生窒息感。同时,李雷的不法侵害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包括此前的挑衅、辱骂和推搡,王浪作为一个刚刚走出校园的大学生,没有多少社会经验,且在李雷的持续辱骂和恐吓下,已经极度恐慌,无法判断李雷的行为是吓唬还是会持续的攻击。在实施反击后,王浪也无法判断自己是否占了上风,李雷是否还能够继续实施不发侵害。

 

 

王浪反击时,李雷手中酒瓶掉落,曾试图去抓烟灰缸还击,但不慎摔倒

在二审时,王浪也为自己辩护说:“那种情况下,我是不是得先让他打受伤了,才能还手。对方中途手里没有了酒瓶,我是不是应该等他捡起酒瓶才能继续反击?”

王浪父母和辩护人都认为,李雷挑衅在先,且在王浪已经认怂、赔笑的情况下,李雷仍旧持续挑衅甚至攻击王浪,才是王浪反击的关键。至于王浪的反击是否超过限度,应综合当时的环境、心理等全面考虑。

“法律不能强人所难。”辩护人认为,王浪不是武林高手,不能以李雷的行为作为反击的参照实施精确防卫,“难道是让李雷拿着酒瓶先打王浪,王浪才能还一下手吗?”。

后续法官将请人大代表法律专家论证该案

新年后,连续几起有关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案件都引发关注,王天赐一边照顾着年老生病的父母,一边关注着相关的消息。

2019年3月3日,保定市检察院针对“涞源反杀案”发布通报称,王晓一家三口均属于正当防卫,决定不予起诉。女大学生王晓因被男子王磊纠缠,躲回涞源老家,但王磊仍不依不饶,先后多次对王晓实施骚扰、威胁,公安机关多次出警劝诫无效。2018年7月11日,王磊持甩棍、刀具深夜翻墙闯入王晓家中,王晓父亲让王晓报警,随后持铁锹与王磊发生打斗,随后王晓母亲及王晓先后加入打斗,都被王磊用甩棍、刀具打伤,最后一家三口将王磊打倒,其间王磊曾两次欲起身,都被王晓父母用菜刀、木棍击倒。最终王磊死亡。

2019年3月1日,在最高检的指导下,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指令福州市人民检察院对赵宇案进行审查。认定赵宇为正当防卫,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此前,赵宇因阻止女邻居遭受不法侵害,与施暴者产生肢体冲突,在冲突中将施暴者打伤。

与这两者不同的是“富锦反杀案”,2019年1月28日,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撤销黄海龙有期徒刑六年的一审判决,认定黄海龙防卫过当,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该案发生于2017年4月6日。黄海龙和冯思铖因各自亲友的交通事故赔偿问题在交警大队走廊里发生口角,冯思铖用随身携带的尖刀将黄海龙腹部刺伤,黄海龙抢下尖刀,将冯思铖刺伤,致其当场死亡。法院二审改判的理由为,黄海龙受到不法侵害,抢刀反刺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抢刀过程中,有多人上前拉架,不法侵害程度已经明显减弱,黄海龙持尖刀刺被害人左侧上胸部肩关节前下方一刀,致其死亡,明显超过必要的防卫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系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考虑黄海龙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获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等情节,适用缓刑。

但与王浪案不同的是,以上三起案件中,被害人均为率先实施了较为严重的不法侵害,“涞源案”王晓一家三口均被王磊持凶器打伤,“富锦案”黄海龙也被冯思铖刺中腹部,而“赵宇案”中施暴人当时正掐住赵宇的女邻居,实施严重的侵害行为。

王浪案中,无论李雷左手触及王浪颈部的动作是“推搡”还是“掐捏”,李雷所实际实施的侵害行为,就是这个动作,这个动作不足以造成王浪死亡。但正如王浪在庭审中不断反问的那样:“我要等他先用酒瓶打伤我,我才能还击吗?”

在接受采访时,王天赐提到李雷先用破碎的啤酒瓶击打但被王浪用手挡下,为此王浪的手还被划伤。庭审时,辩方也提出过这个情况。但检方对此并不认可,而监控中也无法清晰的找到李雷率先用啤酒瓶击伤王浪的明显动作。

在网络上,对于王浪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也有争议,有网友认为王浪案是典型的互殴。

此前,有媒体综合了2016年至2018年100份涉及正当防卫的刑事判决书,其中仅有1起被认定为正当防卫,6起为防卫过当,29起被认定为互殴。

中国法院网曾撰文对互殴过程中的防卫行为进行评述,互相斗殴指双方或多方在主观上均有不法侵害的故意,客观事均实施了不法侵害对方的行为。因此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在互相斗殴的过程中一般不存在正当防卫的行为。但是如果一方停止或者被动停止了加害行为,而另一方转化成加害方时,则有可能存在正当防卫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互殴中不法侵害转化的情形有两种:第一,一方已经停止斗殴,向另一方求饶或者逃跑,而另一方仍紧追不舍,继续实施侵害的;第二,在一般性的轻微斗殴中,一方突然使用杀伤性很强的凶器,另一方生命受到严重威胁的。

由于王浪案件的争议性很大,法官乌新刚告诉王天赐,王浪案将会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法律专家一起来进行论证,然后再择日宣判。

声音人大代表建议作出正当防卫立法解释

在为王浪辩护时,辩护人王万琼律师在辩护词中提到,最高人民法院沈德咏大法官在于欢案后发表的《我们应当如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一文中写道:“实践中,许多不法侵害是突然、急促的,防卫人在仓促、紧张的状态下往往难以准确地判断侵害行为的性质和强度,难以周全、慎重地选择相应的防卫手段。”

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沈德咏法官作为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主任接受采访时表示,案件的情况千差万别。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确实容易引发争议和关注,这也反映了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是司法中的难题。

一方面,刑法规定本身较为原则,司法适用标准不够统一。对于正当防卫的适用条件理论上众说纷纭,实践中认识和把握也不完全一致,具体个案中常常出现截然相反的观点和重大分歧。另一方面,具体案件裁判面临较大压力,案外因素考量过多。正当防卫涉及的重大案件,不法侵害人有的受到重大伤害,有的死亡。“死者为大”“、“死了就占理”,这是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办案机关往往承受着一定的压力。

全国人大代表、甘肃省律师协会会长尚伦生接受北青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之所以出现正当防卫法规过于原则性的问题,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过去几十年,国内正当防卫相关案例比较少。最高法、最高检也并未出台相应司法解释,因此可供参考的资料比较少。尚伦生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此作出立法解释。

比如在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认定规则时,“判断防卫行为是否过当,防卫手段与加害手段是否相当是重要标准,但不是唯一标准。

正如二审时公诉人所说,李雷左手的“推搡”动作不能被过分解读。如果王浪没有还击,有可能李雷在几次推搡后就停止攻击,骂骂咧咧的离开。这样,李雷不会死,王浪也不会身陷囹圄。但辩方提出的预判也不无道理。李雷也有可能向王浪施加进一步的攻击,甚至用酒瓶攻击王浪。那个时候,王浪还有机会反击吗?若根据“正当防卫”的手段相当原则,李雷“推搡”了王浪的颈部,王浪也用“推搡”李雷颈部还击,这样的“正当防卫”最后的结果会是什么?

王天赐觉得,王浪案之所以受到关注,是因为社会上每个人都可能碰到类似的争执,被挑衅的人已经认怂、赔礼,但换来的却不是息事宁人,而是持续的辱骂、恐吓,那如何依法的用正当防卫保护自己?某种意义上来说,王浪案比昆山案更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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