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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第十条内容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3-09-21 13:1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随风

婚姻法解释第十条仍然并非简单地要求了对无效婚姻的处置意见,但对预防和阻止违法婚姻,还是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今天花镇小编与你分享新婚姻法第十条要求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帮助到你。

一、婚姻法解释第十条的内容

第十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配偶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觉得不应该结婚的病症,婚后尚未治疗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释义】本条是关于无效婚姻的要求,是现在婚姻法设置增加的要求。

无效婚姻,是指缺乏婚姻建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出现法律效力的男女性爱的结合。

二、新婚姻法第十条为什么要建立无效婚姻机制

婚姻法要求,结婚必须依照一定的条件,如结婚需要男女两人完全自愿;结婚年纪,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直系宗族和三代以内直系血亲以及患有医学上觉得不应该结婚的疾病的不得结婚等。

但现实生活中,由于当事人弄虚作假、欺骗婚姻登记机关以及婚姻登记机关不予以履行职能等因素,使这些不合乎结婚条件的男女当事人也经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了结婚登记手续成为夫妇。对这种不符合婚姻法要求的感情,是否证实其具备法律上的婚姻效力,对弄虚作假登记离婚,或者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员违规登记的,是否给予处罚,在1980年婚姻法中没有详细要求。

新婚姻法第十条内容是什么

1999年,国务院制定了《婚姻登记管理细则》,该章程条例: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2)非自愿的;(3)已有配偶的;(4)属于直系血亲以及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5)患有法律要求准许结婚以及中止结婚的疾病的。

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必须撤销婚姻登记,对新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感情关系无效并归还结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以及组织为办理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出示虚假证件和伪造证明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必须给予扣押,并建议该单位以及组织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抨击教育以及行政处分。

办理结婚登记的工作员工,违反婚姻法及婚姻登记管理细则的要求对不合乎结婚条件的给予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必须对婚姻登记管理员工予以行政撤职或者撤销其婚姻登记管理员的资格;并对仍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撤销婚姻登记,收回婚姻登记证书。

新婚姻法第十条很多要求,虽然并非简单地要求了对无效婚姻的处置意见,但对预防和阻止违法婚姻,还是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这些不是法律要求,有的之后对无效婚姻的处理还是缺少法律根据,因此,从完备我国婚姻家庭法律体系,特别是完备我国无效婚姻政策的视角出发,在此次婚姻法设置中必须对无效婚姻做出明晰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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