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的要求设立了离婚损害索赔制度,如离婚被判为过失全属夫妻一方,则该方得被判损害索赔,今天花镇小编与你一起回顾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要求的内容。
一、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要求,有以下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失方有权请求损害索赔:
(一)重婚的;
(二)有子女者与对方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具体说来,离婚补偿条件如下:
(一)一方重婚以及与对方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的、具有侮辱、遗弃行为的。
(二)由于上述行为而造成法官裁定离婚。也就是说,离婚赔偿必须以离婚为理由,如果没有超过离婚程度,而是在婚内损害,则不需要单独提起夫妻之间的损害索赔。
(三)受害方得到了侵害。这种损伤包括财产侵害和精神损伤两种。
(四)请求人无过错。
无过错方作为上诉提起离婚案件,如果强调请求离婚补偿,必须与离婚案件同时进行。如果上诉不强调,视为其对这一权利的舍弃,以后也失去了请求补偿的权利。
如果有过失的一方是上诉,到法庭提起离婚案件,无过失的一方为上诉,被告不同意结婚,也没有提起离婚补偿请求,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强调离婚损害索赔。在二审时即使没提出,在二审时才提出来,人民法庭必须进行和解。对于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可以另行提起离婚补偿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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