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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财产分割新规定

发布时间:2023-08-09 16:51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随风

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确立了父母一同财产是在丈夫关系存续之后获得的财产。夫妻婚姻破裂选择结婚时,财产分割是一个纠纷性非常大的难题,今天花镇小编与你一起讨论夫妻结婚财产分割咨询相关疑问,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夫妻离婚财产分割咨询

夫妻可以承诺婚姻关系存续之后所得的财产及其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个别各自所有、部分一同所有。因这些承诺一旦是口头的,具有不确认性,极易出现争议,所以法律要求,该承诺需要采取书面方式。

二、夫妻离婚财产分割新规定

最高人民法庭《关于人民法院宣判离婚诉讼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看法》认为在法庭审理中必须分清个人财产、夫妻一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女性、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失方,尊重当事人意图,有利制造、方便生活的方法,合情合理地解决,并强调22条详细意见,其中第6条与现行婚姻法矛盾,不再适用,其余各项还成为法官宣判离婚时的根据,具体包括:

1、夫妻两人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方式承诺的,或以口头方式承诺,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承诺处理。但避免法律的承诺无效。

夫妻离婚财产分割新规定

2、夫妻两人在爱情关系存续之后所得的财产,为夫妇一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开支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遗嘱或遗赠合同中确认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获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制造、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获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它合法所得。

3、在感情关系存续之后,复员、转业部队所得的退伍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父母一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官从军队带回的医药津贴费和回乡生产补贴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判定为夫妇一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作者按:我觉得此要求不太公正,如一方财产为5,另一方财产为3,差额应为2,财产为5的一方给别人2,财产少的一方变为5,财产多的一方变为3,是又不公平了。这是立法者的一个失误,但合理了又不合法,智者千虑,必有一失)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两人受赠的礼金、礼物应界定为父母一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量财产来源、数量等状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6、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两人一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它价值较大的制造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一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难题的解释要求父母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感情关系的再现而转换为父子一同财产。此条与该解释矛盾,所以不再适用)

7、对个人财产还是父母一同财产无法确认的,主张权力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庭又难以查实的,按父母共同财产处理。

8、夫妻一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制造、生活的实际应该和财产的来源等状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异。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9、一方以父母一同财产与对方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予以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赔偿。(这里立法者往往考虑到了5-2=3的问题)

10、属于夫妻一同财产的制造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素质的一方。分得该制造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予以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赔偿。

11、对夫妇一同经营的当初无利润的养猪、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促使发展制造、有便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12、婚后8年内两人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楼房进行过整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更改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产所有权人低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改造的,扩建部分的楼房应按父母共同财产处理。(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期限应不仅限于8年)

13、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楼房,应按照双方住房情况和照料抚养子父母或无过失方等方法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予以相当于该房产一半价值的赔偿。在两人条件等同的状况下,应照顾女方。

14、婚姻存续之后居住的房子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通常不少于十年。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予以一次性经济帮助。(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借助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能够保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准。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方式,可以是住宅的居住权以及楼房的所有权。)

15、离婚时一方已经获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一同财产时,可依照准确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度的照顾。

16、婚前个人财产在再婚共同生活中自然损坏、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父母一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17、夫妻为一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界定为夫妇一同债务,离婚时应该以父母共同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判定为父母一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两人承诺由个人负担的借债,但以逃避债权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扶养义务的亲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他人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总额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它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18、婚前一方贷款购置的楼房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19、借婚姻关系索要的钱财,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取钱财致使他人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获得钱财的性质是索要还是赠与难以界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20、离婚时父母一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析产的,可先就分居和已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置,对一时确实无法查清的财产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依法处置;以及停止离婚仲裁,待析产案件审结后再恢复离婚诉讼。

21、一方将父子一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或违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给予少分或不分。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的应得的份额应以其它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对违法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人民法庭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民事法》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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