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 情爱隐私 >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内容

发布时间:2023-09-21 13:1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随风

(三)当事人结婚证复印件;

(四)当事人离婚协议书;

(五)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六)其它有关材料。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内容

第八条申请补发婚姻登记证形成的下述材料必须归档:

(一)《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

(二)《申请办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三)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开具的婚姻登记档案记录证明或其它有关婚姻状态的证明;

(四)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当事人委托代办时递交的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委托书,受委托人本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六)其它有关材料。

第九条婚姻登记档案根据年度—婚姻登记性质分类。婚姻登记性质分为离婚登记类、撤销婚姻类、离婚登记类和补发婚姻登记证类四类。

人民法庭宣告婚姻无效以及撤销婚姻的裁定书副本归入撤销婚姻类档案。

婚姻无效以及撤销婚姻的,应当在当事人原婚姻登记档案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的“备注”栏中标明有关状况及相应的撤销婚姻类档案的档号。

第十条婚姻登记材料的立卷归档应当遵守以下原则与技巧:

(一)婚姻登记材料依照年度归档。

(二)一对当事人婚姻登记材料组成一卷。

(三)卷内材料分别根据本方法第五、六、七、八条要求的次序排列。

(四)以有促使档案保管和运用的方式固定案卷。

(五)按本方法第九条的要求对案卷进行分类,并根据申请婚姻登记的时间排序排列。

(六)在卷内文件首页上方的空白处加盖归档章(见附件1),并核对有关内容。归档章设置全宗号、年度、室编卷号、馆编卷号和页数等项目。

全宗号:档案馆给立档单位编制的代号。

年度:案卷的所属年度。

室编卷号:案卷排列的顺序号,每年每个类型分别从“1”开始标注。

馆编卷号:档案移交时按进馆规定编制。

页数:卷内材料有文字的页面数。

(七)按室编卷号的排序将婚姻登记档案放到档案盒,并核对档案盒封面、盒脊和备考表的项目。

档案盒封面应注明全宗名称和婚姻登记处名称(见附件2)。

档案盒盒脊设置全宗号、年度、婚姻登记性质、起止卷号和盒号等项目(见附件3)。其中,起止卷号填写盒内第一份案卷和最终一份案卷的卷号,中间用“—”号连接;盒号即档案盒的排列顺序号,在档案移交时按进馆规定编制。

备考表置于盒内,说明本盒档案的状况,并核对整理人、检查人和日期(见附件4)。

(八)按类型分别编制婚姻登记档案目录(见附件5)。

(九)每年的婚姻登记档案目录加封面后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并编制目录号(见附件6)。

第十一条婚姻登记材料的归档要求:

(一)当时的婚姻登记材料必须在次年的3月31日前完成立卷归档;

(二)归档的婚姻登记材料需要齐全完整,案卷规范、整齐,复印件一律使用A4尺寸的打印纸,复印件和图片应该图像清晰;

(三)归档章、档案盒封面、盒脊、备考表等项目,使用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钢笔填写;婚姻登记档案目录必须打印;备考表和档案目录一律使用A4规格纸张。

第十二条使用计算机办理婚姻登记所产生的电子文件,应当与纸质文件一并归档,归档要求参照《电子文件归档与管控规范》(GB/-2002)。

第十三条婚姻登记档案的保管期限为100年。对有再次保存价值的可以延长存放时限直至永久。

第十四条婚姻登记档案必须依照以下要求进行移交:

(一)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形成的婚姻登记档案,应当在本单位档案部门保管一定时期后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具体移交时间由双方商定。

(二)具有申请婚姻登记职能的乡(镇)人民政府构建的婚姻登记档案必须向乡(镇)档案部门移交,具体移交时间从乡(镇)的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应该将去年的婚姻登记档案目录副本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财政部委报送。

(三)被撤销或者合并的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档案必须依照前两款的要求立即移交。

第十五条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应该遵循以下要求:

(一)婚姻登记档案存放部门必须实行档案利用政策,明确办理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借助本机关移送的婚姻登记档案;

(三)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中途不能亲身到达查阅的,可以申请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委托书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定当事人的感情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律师及其它案件代理人在民事过程中,持受理诉讼的中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案件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

(五)其它单位、组织和个人要求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的,婚姻登记档案存放部门在确定其运用目的合理的状况下,经经理领导审核,可以利用;

(六)利用婚姻登记档案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公开婚姻登记档案的内容,不得损害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七)婚姻登记档案不得外借,仅限于当场查阅;复印的婚姻登记档案需加盖婚姻登记档案存放部门的印章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婚姻登记档案的辨认销毁应当依照以下规定:

(一)婚姻登记档案存放部门对保管期限届满的档案要进行价值鉴定,对无储存价值的给予销毁,但婚姻登记档案目录必须永久保存。

(二)对销毁的婚姻登记档案应该制定销毁名册,载明销毁档案的时间、种类和次数,并永久保存。

(三)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必须派人监督婚姻登记档案的销毁过程,确保销毁档案没有漏销甚至流失,并在销毁清册上盖章。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婚姻登记档案规定是为了完善婚姻登记档案管理,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婚姻登记规定》制定的方法。以上就是婚姻档案管理条例的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上一篇:你知道性别认同障碍症吗?性别认同障碍的治疗有哪些方法?
下一篇:没有了

分享到:
0
最新资讯
阅读排行
广告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