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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孩子抚养权问题解答

发布时间:2023-09-04 16:08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随风

离婚争议中不仅离婚和财产问题,最重要的就数离婚父母扶养权问题了,孩子是父亲的心头肉,要是父母结婚双方都想要小孩跟着自己,离婚父母的扶养权需要如何判断呢?

一、离婚父母抚养权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庭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宣判离婚诉讼处理女儿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看法》的通告的初衷,在宣判离婚争议中关于孩子抚养权的难题时,需要遵守几个方法,即必须从有促使孩子心灵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夫妻两人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详细状况妥善解决子女抚养权问题,并做出详细要求。

1、针对两周岁以下的子女

根据该《通知》第1条的要求:“两周岁以下的孩子,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感染性贫血或其它严重病症,子女不宜与其一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扶养义务,而父方规定配偶随其生活的;

(3)因其它因素,子女确能够随母方生活的。

上述要求,主要考量到小孩在哺乳期,以及其它不便由父母照顾的状况,原则上由父母抚养,更促使女儿的健康成长,但是有上述状况之一的,男方也可以主张抚养权。当然夫妻两人也可以协商两周岁以下的孩子随父方一起生活,如对孩子的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以允许。

离婚孩子抚养权问题解答

2、针对两周岁以上的子女

根据《通知》第3条的要求:“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孙辈,父方和母方均规定随其生活,一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它因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一方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孩子健康成长显著不利的;

(3)无其它子女,而另一方有其它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孩子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感染性贫血或其它严重病症,或者有其它不便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孩子一同生活的。

总结出来主要有这几种状况,一方不能生子女了;和一方生活较长时间的;一方没有其它孩子的;另一方患严重产染病或其它病症的。

然而孩子在两周岁以上的,但是两人的抚养能力和条件旗鼓相当,双方均要求儿子与其一同生活,此时,如果孩子与祖父亲以及外祖母亲生活较长时间,而且祖父亲或外祖母亲愿意抚养且有能力的,可成为孩子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给予考量。未成年孩子十周岁以上的,还应考量该子女的意见。

二、离婚父母的赡养权如何判

哺乳期内的孩子,以随哺乳的父亲抚养为原则。

1、两周岁以下的孩子,一般随母方生活。

2、父母两人协议两周岁以下孩子随父方生活,并对孩子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允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孙辈,父方和母方均规定随其生活,一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量。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它因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孩子健康成长显著不利的;

(3)无其它子女,而另一方有其它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孩子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感染性贫血或其它严重病症,或者有其它不便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孩子一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孩子的条件基本相近,双方均规定配偶与其一同生活,但孩子单独随祖父亲或外祖母亲一同生活多年,且祖父亲或外祖母亲要求以及有素质帮助孩子照顾孙儿女或女儿子女的,可成为孩子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给予考量。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儿子随父或随母生活出现冲突的,应考量该子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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